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近日出臺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今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的管理,減少工程交用后出現質量問題,提高人民群眾對工程質量的滿意度,在深入開展政策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開展專題論證會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完善,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近日出臺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京建法〔2015〕2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細化了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自2015年4月1日施行起,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有完整施工技術管理資料;取得規(guī)劃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工程無障礙設施專項驗收合格;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民用建筑工程節(jié)能專項驗收合格;住宅小區(qū)工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驗收合格等。
《辦法》規(guī)范了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按照相關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后同時具備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建設單位方可組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形成驗收組人員共同簽署的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連同其他有關文件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辦法》明確了工程參建各方的驗收責任。明確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參加,簽署驗收意見;同時要求負責監(jiān)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zhí)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jiān)督,發(fā)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
《辦法》補充了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相對于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有關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規(guī)定,《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補充:一是明確了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與工程竣工驗收的概念、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工程竣工日期等;二是明確了工程交付使用的條件,強調了通信等其他專項專業(yè)工程交用前的驗收責任;三是要求住宅小區(qū)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yè)管理單位要進行項目交接查驗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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